国家计划
2011-2015年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011-2015年为残疾人士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国家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2007-2010年为残疾人士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国家计划》制定的,并经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07年4月3日第7号决议批准。 424(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行为登记册,2007 年,第 83 号,5/24995)。

该国家计划旨在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1991年11月11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护》的法律规定(Vedamastsi Vyarkhoonaga Saveta Respubliki Belarus,1991年,第34号,第611条),2004年7月5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的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登记册,2004 年,第 109 号,2/1049)和 2008 年 7 月 23 日“关于预防残疾和残疾人康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登记册,2008 年,第 184 号,2/1519),以及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5 年 6 月 21 日第 673 号法令“关于批准一系列附加措施,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确保他们自由使用公共交通、学习、工作和娱乐场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登记册,2005 年,第 103 号,5/16154)。

该州计划提供了一种综合方法来解决消除自然、信息、通信和建筑障碍等问题,这些障碍阻碍了残疾人使用社会和其他基础设施以及自由流动。

国家计划的客户和实施者是卫生部、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信息部、建筑和建设部、通信和信息化部、工业部、交通和通信部、内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海关委员会、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地区执行委员会和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

国家计划的客户:

制定体现国家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的指标;

在其权限范围内监测和评估国家计划的有效性;

负责实施国家计划,确保有效使用分配给国家计划的资金;

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国家计划的实施进度进行国家统计报告;

如有必要,制定并向客户(国家计划协调员)提交调整国家计划活动的建议。

国家计划实施者在其职权范围内,每年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国家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包括活动实施情况、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用途、融资数额、国家计划有效性、质量和及时性评估等信息。

第二章
国家计划的技术和经济理由

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培养决定国家未来的全面发展的人。

创建无障碍环境是实现这些目标并影响身体残疾人士利益的主要任务之一。身体虚弱者是指难以独立行动、获得服务、必要信息、在空间中定位自己的人,以及残疾人、老年人、有暂时或永久健康障碍的人、孕妇、有3岁以下儿童的人以及其他行动和(或)消费服务有困难的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有950万人口,其中240万养老金领取者、50.67万名残疾人、30.67万名3岁以下儿童、12.21万名18岁以下有特殊身心发展需要的儿童。这部分公民占总人口的35%。

由于社会和身体障碍阻碍了身体受损的人充分参与公共生活,他们往往无法过上充实的生活。面对这些障碍,他们退缩、变得消极,并对实现个人和职业福祉的可能性失去信心。

为这些人创造一个无障碍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满足生活需要、自由行动、使用服务、接受信息,是增强他们能力、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的重要因素。这样的环境包括社会、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按照建筑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布置,考虑到身体障碍者的需求,以及向听力或视力障碍者传输的所有类型的信息。

作为国际合作的一部分,共和国创造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接待外国客人(包括残疾人)的条件。这将有利于举办适当级别的各种国际体育、文化和公共活动。

为了使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身体障碍者能够独立生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城乡地区的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

为此,共和国制定了一套城市规划和建筑标准,在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时规定了残疾人和体弱者的生活环境要求。

《2007-2010年国家残疾人无障碍生活环境规划》实施的初步结果表明,计划的活动已基本完成。在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以及实施组织的资金资助下,7,507 个社会基础设施开展了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

这使得适合残疾人和其他类别身体障碍者使用的设施的比例从 2006 年的 19.9% 增加到 2009 年的 35%。到 2011 年,计划将此类设施的数量增加到共和国平均水平的 50%。

同时,目前体弱者融入社会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对于对这些人来说意义重大的一些问题(社会基础设施的开发,包括早期委托的历史遗址和建筑古迹的开发、人口稠密地区街道上的自由行动以及不受阻碍地使用社会和交通基础设施、住房安排、与其他公民平等获得各类服务),需要采取额外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

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调试过程中的部门间互动;

提高公共和住宅建筑的工作质量和改造速度;

确保住宅楼内残疾人专用固定起重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护;

完善残疾人交通服务体系;

确保为听力和视力障碍者开发特殊通信系统和信息通信。

第三章
国家计划的目的和目标

国家方案的目标是为身体虚弱者创造一个无障碍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经济、政治和其他权利。

为实现这一目标,预计要解决以下任务:

建立法律、组织和控制机制,确保创造条件,将生活环境转变为残疾人和其他类别身体受损者的无障碍环境;

增加适合残疾人和其他类别身体虚弱者使用的社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比例;

改善交通服务系统,包括调整残疾人和其他类别身体虚弱者的行动场所;

为听力和视力障碍人士开发通信和信息系统。

第 4 章
国家计划的活动

为解决国家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拟按照附件实施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生活环境的措施,包括:

改进监管法律,使生活环境适应体弱者的需要,包括制定和实施旨在为残疾人和其他类别体弱者创造无障碍环境的技术性监管法律;

开发特殊设备和装置的生产,确保残疾人的生活环境无障碍,同时考虑到他们的需要;

对专家进行再培训和高级培训,内容涉及改造各种基础设施以供体弱者使用的问题;

举办科学实用的会议和研讨会,将居住环境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环境;

在5 032个社会和其他基础设施中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对现有住房进行改造,包括重建和维修,以确保无障碍进出房舍;

为运输车队补充低地板客运运输,包括配备运输轮椅使用者专用设备的运输车队;

为明斯克地铁配备无障碍环境要素;

在社会基础设施附近为带有“残疾人”识别标志的车辆安排停车位,并以适当的道路标志和道路标记表示;

安装带有同步声音信号的路标、交通信号灯;

调整公共地面客运停靠区;

改造地上和地下人行横道,供坐轮椅的公民和视力障碍者使用;

实施试点项目,在布列斯特和平斯克市为具有社会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配备语音电子线人,随后在共和国其他地区推广经验;

增加带有爬行字幕的广播新闻、教育和娱乐电视节目的数量;

确保视力障碍人士可以获得音频信息;

确保使用视觉手段复制音频信息(为听力障碍人士提供的自动收报机、书面信息);

在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为听力(视力)障碍人士提供信息帮助;

使自动柜员机适应视障用户的需求;

为视障儿童出版盲文“学校图书馆”系列书籍。

将特别关注在共和国所有的对象、地区和明斯克市、银行、疗养胜地和健康促进组织中为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身体虚弱者创造无障碍环境。

国家方案的实施规定,紧急情况部、贸易部、体育和旅游部、国家立法和法律研究中心、国家银行、国家国家电视和广播公司、共和国人口健康改善和疗养中心、白俄罗斯共和国消费者协会联盟、白俄罗斯储蓄银行、白俄罗斯经济银行、白俄罗斯发展银行等开放股份公司的参与重建“Belinvestbank”、“Belpromstroybank”、关闭股份公司VTB Bank(白俄罗斯)、残疾人公共协会。

第 6 章
国家计划实施的预期结果

国家计划的实施将允许:

修改和补充监管法律5项,制定国家标准6项,再培训专家20名,举办科学实用的会议和研讨会2次;

将全国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的设施比例提高到70%;

增加低地板客运交通的数量,包括配备运送轮椅使用者的特殊设备的客运交通;

增加带字幕的电视节目数量。

国家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

创造条件,为身体虚弱者提供与所有公民平等的机会使用社会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

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体公民生活环境的舒适度;

增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身体虚弱者的社会活动和独立性,促进其个性的全面发展和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提高公众对残疾人问题及其解决可能性的认识,形成社会对残疾人及其问题的积极态度。

现行国家安全法第3.03.02-97条“城镇和农村居民区的街道和道路”中的段落,在城镇道路网和庭院区域内进行修复、重建和建设工作时,最常违反以下规定:

4.4.8.人行道与街道、道路、主要通道车行道交叉处,车行道边石高度不得小于0.05m,不得缩小车行道。人行道与二级车道和房屋入口的交叉点(交汇处)应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通过使用人行道覆盖物和人行道的材料和颜色来突出它们,与道路形成鲜明对比。

4.4.10.人行道的纵向坡度在最大坡度不大于300m的路段宜不大于60%。对于较大斜坡或较长路段,应设置长度至少为 5 m 的水平路段或台阶数至少为 3 级的楼梯,并应设置坡度不超过 100%、长度不超过 12 m 的坡道。

人行道的横向坡度应为 10-15%,在狭窄条件下和重建期间应为 25%。

4.4.11.供轮椅使用者和身体虚弱者使用的人行道和人行道的纵向坡度不应超过 40%,横向坡度不应超过 10%。台阶高度不宜大于0.12m,整个楼梯的台阶高度应不大于0.12m,宽度不宜小于0.36m。立管垂直布置,踏板水平布置,表面粗糙,立管上方没有突出物。楼梯和坡道两侧应设有栏杆,扶手高度分别为0.9m和07m。扶手的长度应至少比每侧坡道或楼梯的长度长 0.3 m。扶手应采用直径0.03~0.05m或厚度不大于0.04m的矩形截面,扶手端部应向下弯曲,成对布置时,相互连接。

5.2.6。人行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与导岛、中央分隔带交叉处,宜设置边石,高度不宜大于0.05m。人行横道处的安全岛应配备与道路材料和颜色形成对比的涂层。

5.5.4.行人隧道的楼梯必须与坡道重复。坡道上平台应高出人行道平面 0.08-0.12 m,入口坡道至少 2 m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