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幼有精神或身体残疾并受过伤害的人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 由于纯真,你不能隐藏残疾人,不给他们一切平等的机会。

3. 社会有义务帮助残疾人完成那些他们自己无法完成的重要任务。

4. 尽管社会认为残疾人是儿童,但他们有权成为成年人。

5. 这些人不应处于依赖状态,不应继续保持儿童状态,以便充分支持和供养他们。

6. 因此,他们有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7. 一般来说,这种潜在贡献超出了他们自己和周围社会的预期。这适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工艺、艺术、智力和精神发展。

8. 为了尽其所能做出和发展这一贡献,残疾人享有获得义务职业培训支持、就业和独立生活空间的法律和道义权利。

9. 精神和身体残疾者的工作不应该是“人造的”,即对任何人都没有用处,并且不应该脱离社会的一般生产。

10、生活空间不应该是一个“保留地”,与我们周围人的生活分离,而应该是在我们所有人之中,与我们一起。

11. 如果不可能在自己的公寓里独立生活,那么不建议建立大型寄宿学校,使一个人失去个性,但建议组织小型、更多以家庭为基础的结构,让精神和身体残疾的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独立生活,如果有需要,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支持下。

12. 精神和身体残疾者应将自己视为社会的平等组成部分,而社会也应向这部分人群开放。

对话讲台的目标:寻找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融入社会的新形式。借鉴康复成功者的经验,解决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问题。基于国家区域和城市结构以及布列斯特和外国公共组织的工作,推广非标准社会问题的创新解决方案。

我们的讨论旨在拉近社会与精神和身体残疾者的距离。人们通常认为社会本身谈论残疾人并在没有他们的情况下为他们决定一切。我们想尝试与他们讨论这些问题。因此,在我们的对话中,首先发言的是精神和身体残疾的人。